安徽省食用菌技术协会章程
安徽省食用菌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安徽省食用菌技术协会,英文名称:Anhui Edible Fungi Technique Association,缩写AEFT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安徽省食用菌技术协会是经安徽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由食用菌(含药用菌,以下统称食用菌)及相关产业(教学、科研、加工、流通、消费等单位和个人)的科技人员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双百”方针,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突出服务特色,努力为会员服务,为产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产业的整体利益,充分发挥沟通政府和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省食用菌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合肥市九龙路111号,安徽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食用菌产业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政策法规和团体标准的研究与制定;
(二)食用菌新品种(菌株)的选育、改良和认定;
(三)食用菌产业成果的评审、鉴定、示范与推广;
(四)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与购买服务,承担技术培训、技术职称评定,为广大会员提供技术指导、维权等服务;
(五)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营业执照、单位证明等相关复印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审核、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本协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又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定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在会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食用菌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协会的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再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省科协和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协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及会员捐赠;
(三)上级拨款或其他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务部门监督,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含无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同时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07月0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